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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要先退还15万元的预收金,再进行行政处罚?还是直接进行行政处罚?
是不是要先退还15万元的预收金,再进行行政处罚?还是直接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2006年元月在当事人已经提前违法用地的情况下,仍然违规收受用地预收金15万元(用地预收款制度:在没有用地指标的情况下,让当事人先交纳一部分金额,目前不能先用地。等以后上级国土部门批准了用地指标时,再补办用地手续的制度),然后一直至今因无用地指标而未给予补办用地手续。
2010年发现了当事人自2005年就开始违法用地,对其直接处罚了,后法院认为我局在未退还预收款的情况下就处罚,实为不妥。
我局因为当时违规收受预收金15万元,现在不知怎么办了?法律关系理不清了。
请问怎么办?
是不是要先退还15万元的预收金,再进行行政处罚?还是直接进行行政处罚?
2011-04-11 09:25 zhxsh0……(安徽-淮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4月12日 11时47分
1、15万的预收金依法应当返还;
2、根据你的陈述,15万元的预收金并不是土地转让金,对方用地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你局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依法承担起行政监管的责任,这是法律赋予你们的权利,更是你们的责任
3、退还预收款与行政处罚是两回事。对方违法用地在先,你们行政处罚在后,并无不当;预收款不能成为他们“合法”用地,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04-11 10:03
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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