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青岛周边农村农民,所在村因地处偏僻,经济较为落后。2003年以较低的价格(2000元)将自家旧房 甲为青岛周边农村农民,所在村因地处偏僻,经济较为落后。2003年以较低的价格(2000元)将自家旧房卖给外地移入居民乙,当时甲及乙都对相关法规没有了解,未签订非常正式的合同,但有简单的协议(当事人,事项及交易金额)。 乙购买该房后整修并开始居住,从2003年到2013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该村同等住房价格也有所上升。另外,目前该村房子有拆迁的可能,一旦拆迁,房屋可能面临升值。 2013年,在按村委要求置换相关证件时,乙与甲一起到村委办理,才知道作为非同一集体户的乙,是不能过户甲的房子的,如此就无法办理相关证件的变更。 问题:1.按照《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2003年甲与乙签订的协议,是否是无效的。 2.如果协议无效,是否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
2015-07-09 09:59 网友(安徽)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5年07月09日 10时06分
你好,协议是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时效原则是两年,但是起算时间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所以此纠纷时效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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