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问题 我单位职工C于2006年6月在操作折弯机时,不慎将右手食指末节中部至小指第二节根部一线折断。经接指术和二次手术后,功能恢复。自述弯曲受一定限制,无法用力。 因出工伤时,我单位是以个人窗口为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当时未能申报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公司于2007年1月正式办理了社会保险缴费。可是C本人于2009年5月将本人社会保险关系转至户籍所在街道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并办理了特岗提前退休的手续。但C一直在我单位继续工作,直到2011年2月本人提出不再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本人解除劳动关系时,想得到因工伤给自己有一些补偿。 目前,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2011-04-07 16:34 MHE2292(天津)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04-07 16:56
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2 孙新律师 2011-04-07 16:47
仲裁维权
3 孙新律师 2011-04-07 16:54
如果工伤现在无法被认定的话,他会以人身侵权进行诉讼索赔。估计能定残到9级左右,天津的大概费用是5、6万吧。
4 孙新律师 2011-04-07 20:59
你好,由于时间较长,现在主张赔偿可能不会得到支持。为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5 孙新律师 2011-04-09 23:18
单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