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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依据劳仲(2004)第二章第六条(三)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决
要求依据劳仲(2004)第二章第六条(三)因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决 我司由于在劳仲时证据不足,导致裁决书结果和现实严重不符,又过了上法院的上诉期,现经努力找到有利的证据请问可以通过以上条例要求重新总裁吗?有成功的案例吗?
2011-04-06 22:39 LAIKUK(广东)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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