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去年10月份离婚,他不幸12月份出车祸不在了,离婚前在我不之情的情况下 我和老公去年10月份离婚,他不幸12月份出车祸不在了,离婚前在我不之情的情况下,他拿了房产证去做抵押,是在私人名下抵押的,可抵押款老公没用于家庭,我也不知道钱他干嘛了,请问我给他承担这债务吗
2015-07-06 16:07 ask201……(山西-临汾)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5-07-06 16:21
你好: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另外,如果该债务是明确的,那么需要证明该借款是您丈夫个人行为,随后在您丈夫才财产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如果义务人没有履行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因此,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合同对方不能享有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另外,如果该债务是明确的,那么需要证明该借款是您丈夫个人行为,随后在您丈夫才财产范围内对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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