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输入问题标题 1984年迪特医院研制84消毒液获奖,与龙安公司共同署名生产龙牌84消毒液。后与金湖公司签约,每年收1万元培训费并按10%提成产品利润,生产湖牌84消毒液。三年后金湖不缴款医院起诉。法院认为迪特的84消毒液为知名商品应特殊保护,金湖不服,如何评判:
1、金湖辩称现在不需迪特继续培训,因此不应再支付培训费,继续缴纳相应利润提成亦无道理。
2、双方原约定迪特不得在该地区再行转让该技术,但是迪特又私自转让,因此金湖有权终止协议。
1、金湖辩称现在不需迪特继续培训,因此不应再支付培训费,继续缴纳相应利润提成亦无道理。
2、双方原约定迪特不得在该地区再行转让该技术,但是迪特又私自转让,因此金湖有权终止协议。
2011-04-05 16:36 veroni……(北京)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赵江涛律师 2011-04-05 17:03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2 孙新律师 2011-04-05 17:08
金湖辩称是否得到支持,要结合双方的合约及具体案情来确定。
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3 李同红律师 2011-04-06 10:16
需要根据合约及具体案情来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