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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如何理解高院通知的精神
请问如何理解高院通知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想请教最终赔偿额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加原来的死亡赔偿金,还是等于原来的死亡赔偿金(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原来的死亡赔偿金分出一部分来)?
2011-04-03 15:38 周绍伟(江西-九江)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赵心文律师  电话:18712277066  2011年04月03日 16时28分
  通知精神意即按《人赔解释》规定计算被扶养生活费后与残疾赔偿金费用累加计算来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并没有将被扶养生活费列入赔偿项目中。关于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而《人赔解释》规定很明确: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来计算。
   探寻《侵权责任法》立法本意,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应采“收入丧失”说,理解为全部收入的丧失,计算方式也可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该计算总额将超过“年可支配收入加上年消费性支出”,此计算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明确。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为避免理解和适用上分歧,最高院以《通知》规定按《人赔解释》计算方式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累加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项下,亦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以上理解仅代表个人观点,以供参考。
2 阎庆律师  电话:13907029183  2011-04-05 09:59
是被扶养人生活费加原来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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