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票上的合议庭成员名单与实际庭审人员可以不一致吗? 我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有一件行政诉讼。因被告证据不足,黄埔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自己调查取证为行政单位补充了对行政单位有利的新证据。第二次开庭,原审法官缺席,于是审判长又临时拉了一名法官充数(我没有申请回避的理由,所以没有申请回避)。审判长最终当庭判决我败诉,2011年2月25日作出的口头判决。不不服,笔录没有签字就走了。但至今没有收到书面判决书。
今问: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是否可以随便变换合议庭成员名单?
今问: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是否可以随便变换合议庭成员名单?
2011-04-01 07:31 吴中倬(上海-黄浦区) 已有 10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4月03日 16时35分
法院若是变更合议庭成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否则,你可以提出异议
2 110网律师 2011-04-01 07:37
可以。
3 110网律师 2011-04-01 09:26
你好!
可以的。
可以的。
4 李军律师 2011-04-01 09:56
可以更换。
5 张向锋律师 2011-04-01 10:51
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如需要帮助可来电话。
6 110网律师 2011-04-01 11:52
你好,法院若是变更合议庭成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否则,你可以提出异议。
7 110网律师 2011-04-02 20:56
可以可以
8 110网律师 2011-04-04 22:26
法院如果变更合议庭成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
9 110网律师 2011-04-06 21:15
审判的重要原则,就是法官必须直接参与庭审活动。
很显然,必然有一个法官没有完整的参与庭审活动,因此,从程序上有明显的瑕疵。
更多考虑下实体的问题吧。
同时,法院不能为行政机关调查补充证据。
很显然,必然有一个法官没有完整的参与庭审活动,因此,从程序上有明显的瑕疵。
更多考虑下实体的问题吧。
同时,法院不能为行政机关调查补充证据。
10 2011-04-07 11:32
1、针对你说的情况,你可以在庭审中对审判员提出异议;
2、行政诉讼,应当由行政机关自己提供证据。
2、行政诉讼,应当由行政机关自己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