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债务 2002年的时候,做了一个工程,总价700多万,工程完后差400多万没给,这几年陆陆续续再还钱,到2011年现在还有330万没给,最后还款时间是2009年5月份。所有工程合同手续都有。但是现在有个问题,以前的那个老板把公司变成了股份制公司了,所以说现在的欠款公司是几个老板一个经营的。 我就想问下 ,像这种情况能否顺利收回本息。 听说有个诉讼年限。不知道过没有过。诉讼费可以由对方付吗?
2011-03-28 16:41 andriy……(四川-成都)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3月28日 17时02分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则或其他民事法律规范没有特别规定的,均适用2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
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那么你起诉的最后时限应该是2011年5月。
原公司变成股份制公司,债务由新的股份制公司承继,可以以现在的公司做为被告起诉。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以挂靠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律师代理费由你本人承担。
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那么你起诉的最后时限应该是2011年5月。
原公司变成股份制公司,债务由新的股份制公司承继,可以以现在的公司做为被告起诉。
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
以挂靠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律师代理费由你本人承担。
2 吴接赟律师 2011-03-28 16:46
未过诉讼时效,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清偿债务责任,建议及时起诉,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