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宝利打火机管辖权约定是否有效? 金宝利打火机:
问题1.电梯买卖合同约定 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随后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中 解决纠纷的方式为 按照买卖合同处理纠纷的处理原则处理。两个完全不同的合同,买卖合同因拖欠货款引发的纠纷处理原则可以适用于安装合同的安装费引发的纠纷处理上吗?
问题2
现在因为安装费出现了纠纷,供方在自己的所在地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对安装合同的管辖权有异议,我的理由是由于安装费和货款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款项,虽然安装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按照买卖合同处理纠纷的原则处理,但是买卖合同只约定了拖欠货款引发的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并未约定安装费引发的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安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权问题,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个理由成立吗?
问题3,如果这个理由不成立,该以什么理由来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人拥有律师资格证,但下海多年,久未司法实践,原事务所同事对此事意见很不统一,特上网探讨。非专业人士勿扰!
问题补充:
现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X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理由如下:
1.《XXX电梯产品安装合同》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订货合同纠纷处理原则处理。但是合同中并未明确指出订货合同即是《xxx产品订货合同》,因此《XXX电梯产品安装合同》对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权问题并未明确约定。
2.即使《XXX产品安装合同》处理纠纷的方式按照《XXX产品订货合同》中约定的处理原则处理,《XXX电梯产品订货合同》也只是约定 “拖欠货款问题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并未就安装款引发的纠纷约定管辖法院。货款和安装款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款项,两个合同涉及到的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履行地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3.《XXX电梯产品安装合同》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中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XX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XXXX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批准。
这个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理由成立吗?
问题1.电梯买卖合同约定 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随后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中 解决纠纷的方式为 按照买卖合同处理纠纷的处理原则处理。两个完全不同的合同,买卖合同因拖欠货款引发的纠纷处理原则可以适用于安装合同的安装费引发的纠纷处理上吗?
问题2
现在因为安装费出现了纠纷,供方在自己的所在地法院提起的诉讼,我对安装合同的管辖权有异议,我的理由是由于安装费和货款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款项,虽然安装合同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按照买卖合同处理纠纷的原则处理,但是买卖合同只约定了拖欠货款引发的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并未约定安装费引发的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安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权问题,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个理由成立吗?
问题3,如果这个理由不成立,该以什么理由来提出管辖权异议?
本人拥有律师资格证,但下海多年,久未司法实践,原事务所同事对此事意见很不统一,特上网探讨。非专业人士勿扰!
问题补充:
现就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X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理由如下:
1.《XXX电梯产品安装合同》第十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按订货合同纠纷处理原则处理。但是合同中并未明确指出订货合同即是《xxx产品订货合同》,因此《XXX电梯产品安装合同》对合同纠纷的法院管辖权问题并未明确约定。
2.即使《XXX产品安装合同》处理纠纷的方式按照《XXX产品订货合同》中约定的处理原则处理,《XXX电梯产品订货合同》也只是约定 “拖欠货款问题引发的一切纠纷,由供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并未就安装款引发的纠纷约定管辖法院。货款和安装款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款项,两个合同涉及到的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合同履行地完全不同,不可混淆。
3.《XXX电梯产品安装合同》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中并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XX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特此请求你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XXXX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请予批准。
这个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理由成立吗?
2011-03-28 14:42 jbl256(北京-西城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1年03月28日 15时02分
建议你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得到准确答复。
2 赵亮律师 2011-03-28 14:47
涉及合同内容可以找律师详细看
3 赵江涛律师 2011-03-28 14:54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4 孙新律师 2011-03-28 15:19
我感觉你这个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
因为民诉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你提到的这两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同的话,我认为双方达成的纠纷处理协议是有效的。
因为民诉法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你提到的这两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同的话,我认为双方达成的纠纷处理协议是有效的。
5 殷建伟律师 2011-03-28 16:04
你的理由很到位。我支持。作为买卖合同中只约定了拖欠货款纠纷的管辖法院,而针对合同的其他众多可能引发纠纷问题没有约定管辖,因此,安装合同的纠纷处理方式,不能直接按货款纠纷的管辖约定处理,而应该视为没有约定,按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裁定结果不利,就上诉,反正你做被告,利用好每个诉讼机会,拖着走。
6 李同红律师 2011-03-28 17:36
建议您详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