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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七月,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2010年七月,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2010年七月,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事务由甲执行,对外代表企业,其他三人均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是签订大于两万欧元的销售合同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012年六月,甲以合伙人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五万欧元的销售合同,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2015-06-24 18:41 ask201……(天津)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宋超律师  2015-06-24 18:44
你好,如果对方不知情,你们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是有效的
2 孙新律师  2015-06-24 22:08
您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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