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房产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是否应归还原房主? 甲于八十年代初期购买了单位的福利房(只有购买发票而一直未登记),让乙长期居住,后乙于1991年将房卖给丙(未签合同,只有二中间人可证明),丙又于1999年将房卖给丁,并签订合同,但一直未到房产部门登记。现甲起诉丁,称对卖房一事不知情,要求其退还房产。那么丁对此房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是否应归还原房主?
2011-03-24 15:42 hqv8965(天津)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03-26 15:27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2 齐志龙律师 2011-03-25 06:26
需要综合证据分析以及乙是否有处分权如有需要可以电话咨询或面谈
3 孙新律师 2011-03-25 08:01
属于善意
4 赵亮律师 2011-03-25 10:12
如果没过户 谈不上善意取得
5 孙新律师 2011-03-25 10:39
未过户,没有善意所得的情形
6 孙新律师 2011-03-25 12:14
善意取得,需要多方面考证,甲可以把乙丙丁均列为被告。
7 孙新律师 2011-03-25 20:50
没有登记,无法取得。
8 孙新律师 2011-03-26 17:15
单位福利分房不能在市场上出售,你可以要求丁返还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