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应承担此事故的百分之多少责任? 您好,我方是私人建房承包支木工程,我方一工人在没有外架的情况下施工,支墙角柱子时由于墙体倒塌,致工人坠落被随后落下的气孔砖块落下砸伤,造成严重内伤,心脏大出血而亡。此工程为一私人房屋,将工程承包给一私人大包头,后大包头又将此工程中的支木工程转包给我支木。请问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故,房主,大包头,我支木方各应该承担百分之多少的责任?请给予回复,谢谢!
2011-03-23 19:52 Dab7281(陕西-安康)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高飞律师 电话:18629037091 2011-03-23 20:31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康治斌律师 2011-03-23 20:03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房主)、分包人(大包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你)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你们三方之间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不愿以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房主)、分包人(大包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你)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你们三方之间协商确定赔偿数额,不愿以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3 2011-03-24 06:14
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