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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为卖房方,2015年4月22日签定合同,约定了办理析产手续后7日内三方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本人为卖房方,2015年4月22日签定合同,约定了办理析产手续后7日内三方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本人为卖房方,2015年4月22日签定合同,约定了办理析产手续后7日内三方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本人6月2日析产取证,并商约6月5日去银行。但5日中介告知乙方外地出差希望等等。6月9日再次约订去银行时间,仍告知未回,且乙方有关证明尚未办理完毕。本人提出乙方已存在延期付款情况,应考虑违约赔偿,中介答复将催促。6月12日本人再次询问中介,中介答复乙方可能14日
2015-06-19 00:04 ask201……(湖北-武汉)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武昌陈哲律师  2015-06-19 07:20
按照合同处理
2 杜红涛律师  2015-06-19 13:21
您好,无故拖延的话,是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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