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车辆抵押给了乙(车仍由甲保管,车辆登记证由乙保管),也到车管所做了登记 甲将车辆抵押给了乙(车仍由甲保管,车辆登记证由乙保管),也到车管所做了登记,然后又将车抵押给丙,抵押到期后(甲找不到了)乙通过装在车上的gps偷偷把放在丙处的车开走并转卖,丙报警后警察将车扣留,但警方说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给回丙,现丙应该怎样找回损失?
2015-06-18 03:12 ask201……(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庆标律师 2015-06-18 07:34
乙方有优先权。
2 陈明晓律师 2015-06-18 10:12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要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公示,而乙不仅先于丙获得该车的抵押权,而且已经在车管所进行登记,所以乙是有优先实现权利的。
相关法律问题
甲将车辆登记证抵押给了乙,也到车管所做了登记,然后又将车质押给丙
5个回复我购买的抵押车,未在车管所做抵押登记,只有抵押合同,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起诉索得车辆车辆所有权
5个回复钱还完办理了抵押登记,再办贷款时发现车管所的汽车产权登记证无法打开那是什么原因
0个回复我还完贷款但是没有解除车辆登记证书上的抵押,能不能过户?
1个回复我与别人写下欠条,用车作抵押但没有在车管所登记的,到现在他天天开我的车
2个回复我父亲做为第三方担保人为别人做了50万的担保,担保为车子,但车子没去车管所登记抵押
0个回复成都市个人婚姻信息 是否能在车管所车辆变更登记时被查询到?
5个回复起诉对方撤销车辆抵押登记
5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