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心法人首页 其他法律咨询
甲将车辆抵押给了乙(车仍由甲保管,车辆登记证由乙保管),也到车管所做了登记
甲将车辆抵押给了乙(车仍由甲保管,车辆登记证由乙保管),也到车管所做了登记 甲将车辆抵押给了乙(车仍由甲保管,车辆登记证由乙保管),也到车管所做了登记,然后又将车抵押给丙,抵押到期后(甲找不到了)乙通过装在车上的gps偷偷把放在丙处的车开走并转卖,丙报警后警察将车扣留,但警方说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能给回丙,现丙应该怎样找回损失?
2015-06-18 03:12 ask201……(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庆标律师  2015-06-18 07:34
乙方有优先权。
2 陈明晓律师  2015-06-18 10:12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有明确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要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公示,而乙不仅先于丙获得该车的抵押权,而且已经在车管所进行登记,所以乙是有优先实现权利的。
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