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有规定的发放工资日期,公司以项目未结算为理由拖欠工资1个多月,能够要求赔偿? 本人签约A公司,签约B公司的一个项目,合约只针对这个项目,期限是一年。但A、B公司是分2期签约,后来过了半年,1期项目完了,A、B公司因为一些原因不再续签第2期,A公司表示合约终止,我与A公司没有合约关系,但是没有给我合约终止通知(与A公司签约的合同有提到如果B公司项目不续期,合约自动终止),而且以项目未做最后结算拖欠我工资1个多月了,表示还要等多1个月才能发工资,也没给我工资欠条。
。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么?如果有什么赔偿是肯定可以要求的?
。请问,我可以要求赔偿么?如果有什么赔偿是肯定可以要求的?
2011-03-22 01:07 nurisa……(广东-惠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3-22 11:20
你可以要求支付工資,如果公司不支付,你可向勞動局投訴並要求支付50%-100%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