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付款,第一次诉讼状写的“对方支付了***万元,下余欠款***万一直没有支付” 工程项目付款,第一次诉讼状写的“对方支付了***万元,下余欠款***万一直没有支付”,但实际情况是:对方付款的现金和施工中存在的其他费用总和为此数目,其中包含配合费,机械使用费等费用。第二次起诉对方的答辩状上以第一次诉状作为证据,证明已经付款了现金为此数目,而其他费用另计。请问法院判决时会支持对方的证据,按照第一次诉状为自认,证明已付现金吗?我这边能依照什么法律解释?
2015-06-16 10:40 ask201……(陕西-安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5-06-16 10:47
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5-06-16 10:54
你好,建议电话咨询我们,你这样讲得不是很明白。。
3 胡爱军律师 2015-06-16 10:57
需要根据证据证明你们的主张,对方答辩也需要提高证据证明的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5-06-16 14:00
根据规定,你方自认是可以被对方作证据使用的。合同纠纷较复杂,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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