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不溯及既往”,我能否争取继承母亲的那部分房产? 1951年父亲在北京得一处房产,1962年父母结婚,1994年母亲病逝。按“法不溯及既往”,我能否依据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活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争取继承母亲的那部分房产?
2011-03-21 09:43 天山客(北京-西城区)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电话:13810012526 2011年03月21日 14时07分
可以争取一下
2 孙新律师 2011-03-21 10:04
该规定已经失效。
3 殷建伟律师 2011-03-21 10:08
不可以适用该规定。这个法律原则有它特殊的含义。民法上来讲,在审理过程中的,法律有变化时,可以适用这个规则。现在不行。如果这个房子还存在的话,你可以依继承法继承你父亲的份额,如果你继母与你有抚养和赡养关系的,你也可以继承你继母的份额。
4 孙新律师 2011-03-21 10:27
现在不可以,这条已经失效。
5 孙新律师 2011-03-21 10:29
不可以。
6 李建成律师 2011-03-21 10:44
不可以
7 赵亮律师 2011-03-21 11:09
现在不能适用了,已经失效
8 孙新律师 2011-03-21 11:24
不可以适用该规定
9 孙新律师 2011-03-21 11:56
这个规定已经作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