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变更登记相关费用问题 我们单位为全资国有企业,2007年1月改制为集团有限公司,为国资委和国家部委共同出资。在房地产变更单位名称时,地方房管局、地税局提出非住房双方按18元/平米交纳登记费,契税按1%双方交纳。我们虽然成为集团公司,但仍然是原单位变更的名称,找不出交纳费用的相关依据,请问我们应该交纳上述费用吗?
2011-03-19 15:12 NZv3286(天津)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1-03-19 18:16
可以要求相关机构出示相关依据。
2 孙新律师 2011-03-19 15:38
单位名称改变而出资人没有变化 ,不存在市场交易行为,没有契税。
3 孙新律师 2011-03-19 21:52
不是转让所有权,应该不用按照转让收费标准交。
4 孙新律师 2011-03-20 13:45
属于所有权变更,应该缴纳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