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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时间为2012年10月17日至2013年1月17日,到期未还款
借款合同时间为2012年10月17日至2013年1月17日,到期未还款 借款合同时间为2012年10月17日至2013年1月17日,到期未还款。2013年8月7日担保人进行担保,写明担保有效期至还完本金为止。2015年4月10日,担保人又签字:进行担保。请问这样的担保有效吗?
2015-06-06 14:26 ask201……(山东-聊城)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5-06-06 19:36
担保有效的,担保人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2 修东磊律师  2015-06-06 22:54
担保有效,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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