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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异议的咨询
关于商标异议的咨询 各位老师:
    咨询一个关于商标异议的问题。详细内容如下:
    我们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隐去中文名,以下称为深圳PL公司),于1998年在深圳注册成立,并于2004年在广州成立广东PL公司(深圳PL公司占有一定股份)。当时广东PL公司的副总经理张某任职一段时期后离职,于05年回老家河南注册成立了河南PL公司,从事相同行业。
    由于深圳PL公司在深圳本地已经有一定知名度(在09年被评为深圳知名企业),出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于06年4月向商标局递交了将PL字样注册为商标的申请,但得知河南PL公司已经于我们递交的23天前也递交了注册PL商标的申请,所以深圳PL公司在公告期提出了异议。
    现在请问各位老师,深圳PL公司的异议会被接受吗?我查了一下,找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我们是否可以根据此规章对我们的权益进行保护?谢谢!
2009-06-01 10:11 kenlii……(广东)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06月01日 10时37分
商标权首先保护申请在先的权益。
2 110网律师  2009-06-01 16:49

 你们没有在先申请,可能会很不利。
3 110网律师  2009-06-01 23:12
异议很可能被接受。
4 110网律师  2009-06-02 10:34
你们的异议还是很有希望成功的,但你们的法条得要用对,或者说,要用全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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