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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登记通知书是在2007年2月份,和业主签订合同是在2007年4月30日,签合同用
物业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登记通知书是在2007年2月份,和业主签订合同是在2007年4月30日,签合同用 物业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登记通知书是在2007年2月份,和业主签订合同是在2007年4月30日,签合同用的名称是变更前名称,请问此合同是否视为无效合同?
如果是无效合同,法院是否支持物业追缴物业费和滞纳金?
我是否可以要求物业退还之前交的物业费及利息?谢谢,请给个确切的回答,感谢!
2011-03-12 09:09 556655……(江苏-苏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1-03-12 09:12
跟合同有效其实并无关系,只要物业与业主形成事实的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就有权要求物业费
2 110网律师  2011-03-12 23:45
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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