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中关于被选举人名字的区分 在村民选举法中是怎么样去认定候选人的名字问题?例如:候选人的真实姓名为《张洪喜》。如果在提名时被村民写成《张宏喜》,这样是否有效?再例如:《付纯刚》在提名时被写成《付存刚》。(注意:该村仅有付姓一家)。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得到详细的解答。谢谢。谈谈看法
2011-03-10 19:48 WUIVEN(广东-中山)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3月10日 20时28分
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一般是在侯选人名单中划个勾之类的啊.
选举法没说这种情形,不过,我个人认为这种名字错误的或者说会引起歧义的选票应该是无效的,选举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选举法没说这种情形,不过,我个人认为这种名字错误的或者说会引起歧义的选票应该是无效的,选举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