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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日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不予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日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不予安置 请问:成办发[2003]15号第三节第三条[“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失去家园
,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的立法精神?
我们这里情况是这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是2009年3月23日但是2011年3月4日才启动征地拆迁动员会。但仍然对我社2009年3月23日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不予安置。请问:这样不予安置规定是否合法?
2011-03-08 11:57 失去家园()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1-03-15 23:46
毛 不合理肯定不合理三不合法  安置应该有个延续期哦具体的到法制办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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