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是2015年5月30日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5-05-26 15:48 栗趁意(天津-河西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刘杰律师 电话:13060010817 2015年05月26日 16时20分
是的,若最后一日休息日顺延一日。
2 吴丁亚律师 电话:13552751245 2015-05-26 15:51
具体咨询仲裁委
3 韩士队律师 2015-05-26 16:27
你好:可能执行不这样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