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6月因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我负主责,对方次要责任。我驾驶的是电动车,因超标按机动车处理 13年6月因交通事故致双方受伤,我负主责,对方次要责任。我驾驶的是电动车,因超标按机动车处理。现法院一审二审都按对方的损失让我全部赔偿,原因是我未购买交强险,交强险应赔的部分要我承担,可电动车在佛山都上不了牌,因此也就无法购买交强险,法院无视该事实依据,不按责任划分赔偿合理吗?像我家所在地广西南宁市,超标电动车可上3至5年临时牌,且有相应交强险推出,如果佛山有像这样的政策,我不按要求上牌购险,让我承担交强险部分我无话可说,可电动车在佛山上不了牌却让我承担交强险应承担的部分,上诉也维持原判我该怎么办才好?
2015-06-03 00:06 ndl168(广东-佛山)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莫高经律师 2015-06-06 07:40
交警认定责任不等于法院必须以其认定结果为依据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重新确定责任大小作出判决的。你上诉也要有这样的思想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