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前两年盖的两层楼,去年我们正南面盖小区,影响我家的采光, 我家前两年盖的两层楼,去年我们正南面盖小区,影响我家的采光,请问赔偿金应该是多少
2015-05-24 07:30 ask201……(河北-保定)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5-05-24 07:42
这是可以按照当地的标准要求对方赔偿的
2 刘同发律师 电话:13663310543 2015-05-24 07:45
你好 咨询当地的规划局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3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2015-05-24 09:2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采光纠纷案件的几点意见(试行)
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4、被遮挡建筑物是违章建筑的,其采光请求不予保护;遮挡物是违章建筑的,不得兴建,已兴建的应当拆除。
5、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一百元至二百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两方以上建筑物共同造成影响他方建筑物采光的,应由侵权的各方分别承担民事责任。
本意见中"建筑物"是指采光面与东西向夹角不超过30度的建筑物(即北正房)。
4 高宏图律师 电话:15830856666 2015-05-24 16:45
结合实际损失情况确定
5 王红影律师 2015-05-24 09:02
要看影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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