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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事处(分公司)
关于办事处(分公司) 在上海的一家日本独资企业,要在北京申办一家办事处(分公司),不签合同,不开发票,只是做一些联系客户的工作,在北京本地招聘员工。请问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如果违法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在网上差了好多资料都没有明确答案请高手指教。谢谢
2009-05-22 16:29 raku(北京)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9年05月23日 12时5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35条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分支机构含义界定的答复
规定: 一、《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企业法人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隶属企业法人承担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依《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和营业登记。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经核准登记即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办事处属于分支结构,必须办理营业登记,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滕月辉律师  2009-05-22 16:33
只要是办理分公司,必须要去工商部门登记,参见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 沈明律师  2009-05-22 17:13
你可以设立一个办事处
4 赵江涛律师  2009-05-22 17:15
构成违法
5 孙新律师  2009-05-22 21:06
如果要以办事处的名义招聘员工,是要办工商登记的。
6 110网律师  2009-05-22 22:59
应当不违法。可询问工商机关
7 孙新律师  2009-05-23 06:53
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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