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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住房的问题
关于公有住房的问题 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想请问您一件事情,我和我老公结婚15年了,刚结婚的时候婆婆(我老公的母亲)把她名下的一套公有住房让给我们住了,也就是说我和老公在这个公有住房居住生活了15年,这15年承租的房租,和取暖费都是我们交的。但是现在我与老公离婚了,我并没有分到关于这个房子的任何补偿,我想咨询一下,我可以继续承租这个房子吗?(在只有我一个人和女儿居住),如果不能我可以拿到有关这个住房的离婚补偿吗?还有就是公有住房是不是以居住人或承租人为主,并不是以房产本上的姓名为主呢?我居住15年是否可以变更承租人?
     麻烦您帮我解答,谢谢。
2009-05-20 22:04 airenx……(黑龙江)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滕月辉律师  2009-05-20 22:54
如果没地方住,可以申请对该房子的居住权,或者让男方给你一些补偿。
2 张仁东律师  2009-05-21 19:16
不能对此公产房进行分割,若无居所可申请暂住
3 110网律师  2009-05-21 23:00
您的问题依据两句话回答不完全,建议详谈处理,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或者面谈,哈尔滨何律师、张律师为您维权
4 110网律师  2009-05-22 08:21
要看具体的公产承租权人为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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