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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劳动合同,2015年5月30日到期 公司新合同:工作地点非原有合同工作地
3年劳动合同,2015年5月30日到期 公司新合同:工作地点非原有合同工作地 律师你好:
3年劳动合同,2015年5月30日到期,原3年合同签约地为深圳福田区XX大厦XX楼。公司给新合同:工作地点变更为“深圳市公司总部、分/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所在地。请问此合同怎样驳回原有工作地?如因此问题打不成合同续签,是否有法律条款为依据,申请相关赔偿?
2015-05-18 15:43 xue008(广东-深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张勇律师  2015-05-18 15:57
1,公司若在深圳区域内搬迁或调动,员工不去,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2,若公司搬迁或调动到深圳之外,员工不去,是有经济补偿金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我的补充: 2015-05-20 07:33

劳动合同到期的相关情况,具体你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观点:
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或提供的劳动待遇低于原合同,你可以拒绝,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若你在08年前在公司工作,则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若你是08年以后到公司工作的,则按你的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到期,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到期,法律没有规定公司是否应当提前30天通知,因此公司只要在到期前通知员工,公司愿意或不愿意续签订劳动合同就行了,即使没有提前30天,也不用支付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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