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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多年前的案子
20多年前的案子 律師您 好,有個法律上的事情想咨詢您。希望能得到您的幫助。
 
         大概事件是發生在1985年的事情,朋友的爸爸在伐木工作中被村民用鬆木打死,當時在鄉政府的調解下簽屬了一張“事件處理意見”。注:簽屬處理意見後,當年責任人並沒有刑事拘留。
  事件處理意見內容:
關於何全福打死後父母家屬生活料理處理意見
因何全福同志在農曆85.2.初九日下午三時左右被鬆木打死,死者家屬責任田無法耕作,生活無法維持,經鄉黨委,村委會,親戚朋友,家庭,村小組代表一起對此事處理如下:

一.生活問題:由何新民,何宏福各作二人責任田,總交幹穀貳仠肆佰斤,每人每年陸佰斤,(公糧由作田人交),當面在禾坪過稱,早稻交一半,晚稻交満。如女方以後再婚配,母子責任田由再婚人耕作負責。父母一方百年之年責任田抽回給繼承人----何美華耕種或兩人各輪作負責。
二.生活用費,今年各付死者父母零用費30元,今後每年各付36元,分兩次付,端午節付一半,過小年付一半。(除今年全福葬禮開支在外)
三.死者父母百年之後時,每人負擔每個200元,計400元,兩人共計800元。
四.茶山問題:兩人共一起刨好山,摘完茶籽,幫他榨好油。
五.死者父母家産歸繼承人-----何美華
以述五條共遵守,負擔人不得隨意反悔。
負責人簽字:
在場人簽字:

安仁縣豪山鄉豪山村民委員會
公曆:1985.4.2晚


         現在的情況是:朋友的奶奶還在世,在2010年住進當地敬老院,責任人不願再承擔任何費用。即不履行處理意見上的條款。
 
         現在我們想咨詢的是:
 
1.此事件已經過了20多年,這張處理意見還有沒有法律效應嗎?
2. 責任人不願履行義務,我們可以怎樣通過法律的途逕爭取自己的權益?
3.以“處理意見”上的條款,每年只給幾十元,早就不能達到曆年生活的水准,可否在政府的調解下重新擬定?並得到 一定的賠償?
4.鄉政府當時在調解時是不是也存在一定的失誤,比如:沒有想到日後死者的小孩(即本人家屬當時還是一個幾個月的嬰兒)撫養教育問題,處理意見裏只字未提,比如:責任人並未拘留,是不是按當時法律,誤傷人致死不需要刑事拘留?
5.在和責任人商議未果的情況下,我們想到了要打官司,我們可否要求他們補回曆年對本人家屬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勝訴的機率有多大?
 
以上懇求得到您的回複,不勝感激。
2011-03-01 11:37 hmh113(广东-东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1-03-01 11:41
都是繁体字,看的太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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