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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权房屋动迁问题
关于使用权房屋动迁问题 我是一名知青子女,96年动迁分得一套一室户使用权房,户主和承租人是我。近两年父母到退休年龄,户口回上海落在该套房内,还有一妹的户口也正在办理中。我的问题是:将来这套房子中的四个人,动迁时将如何分配?如果分得房子后是各自为户吗?分得房子应该还是使用权房子,自己要不要买下产权自己再看着办对吗?谢谢。
2011-02-25 13:48 gWp7208(河南-平顶山)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倪振杨律师  2011-02-25 14:17
公房的实际使用人,户口也在此处,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法律依据是《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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