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政策法规 女方98年第一次婚姻生育一女孩离婚时法院判决为男方,01年第二次婚姻男方带了一小孩共同生活了8年后协议离婚小孩归男方,现09年第三次婚姻男方系独子从未生育和未抱养过小孩,请问现在他们是否可以生育小孩?
2009-05-15 11:10 fanmen……(天津)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5-15 12:42
可以的。
2 滕月辉律师 2009-05-15 11:30
可以。
3 王颙斐律师 2009-05-15 11:34
应该是可以。根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七条 非农业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育)症,年满三十五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人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你们的情况应该说符合其中的第(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一)经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为不孕(育)症,年满三十五周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我市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人我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你们的情况应该说符合其中的第(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4 孙新律师 2009-05-15 15:54
是可以生育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