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下来以后,发现面积比销售面积少了很多。 法院以被告找不到了为由,要求我们撤诉。这合理吗?我们不想撤诉,说我们要是不撤诉就要公告,那可是很大一笔钱呀!为什么不能缺席审判呢?而且只留给我们4天时间考虑是否登报公告,要不就是为自动撤诉。
2009-05-14 17:34 水木柳(天津)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05-14 17:45
公告费不多的,应当尽快公告送达。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05-14 17:51
按规定是要发布公告的,公告费应先支付
3 孙新律师 2009-05-14 20:51
按规定是要发布公告的,公告费应先支付。
4 孙新律师 2009-05-14 22:29
应要求公告送达,公告费可以有一定浮动。
5 孙金刚律师 2009-05-15 10:50
你是起诉的哪家开发商?此开发公司是否还存在,是否已经做了注销?请具体与我联系。
6 王颙斐律师 2009-05-15 10:51
当然要公告送达了,这有什么麻烦的?费用也不超过几百元钱啊,如果你不是加急的那种的话,会更便宜点。坚决要求公告送达。
7 孙新律师 2009-05-15 17:41
查一下开发商的工商档
8 孙新律师 2009-05-19 12:37
法院要求你办公公告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按照撤诉处理。公告费两次大概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