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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卖房子给别人,对方给11400,去房产处办理手续,由于是公房
14年前卖房子给别人,对方给11400,去房产处办理手续,由于是公房 14年前卖房子给别人,对方给11400,去房产处办理手续,由于是公房,还不是本人名字,不能办理手续,然后分期还了对方2000,2005年,对方的哥哥找到我让还钱,当时我没有,她哥哥就自己写的欠条,约定每个月还3000,没有还加倍,我签字了,并且把房子让她们住了。现在已经住了10年,钱我没还,我现在想要回房子,对方说要按2分利息,利滚利还钱,那个欠条还有法律效力吗?怎样才能够要回我的房子
2015-05-10 09:03 ask201……(辽宁-沈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2015-05-10 17:00
如果未约定还款期限,可起诉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但时间过久,建议尽快起诉,如有需要请来电咨询或面谈。
2 张俊东律师  2015-05-10 10:16
没有效力,建议详细说明一下。
3 隋新律师  2015-05-10 10:21
你好,建议携资料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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