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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出让单位集资房指标,若干年后,要求退还指标,以当时购买价索回房产
自愿出让单位集资房指标,若干年后,要求退还指标,以当时购买价索回房产 甲若干年前单位搬迁新址获得分房指标一个,因故放弃集资房,将指标转让给乙。当时因两家关系交好,故乙未将自己所购房产过户,所持房产证户主名为甲。若干年后,房产大幅升值,两家关系渐渐交恶,甲方于是向乙方提出归还指标,退房给甲的要求,乙方有异议,于是甲方登门恶语相加,双方搁置不下。此种情况依法应当如何解决?

说明:
甲乙两家是儿女亲家,甲方女儿嫁给乙方儿子。
2011-02-22 15:43 cindyb……(北京-海淀区)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1-02-22 15:43
已一对一回复
2 赵亮律师  2011-02-22 15:44
已经一对一答复你
3 孙新律师  2011-02-22 15:53
原则上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房产证的公示效力。这与儿女亲家无关
4 赵江涛律师  2011-02-22 17:16
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
5 孙新律师  2011-02-22 17:41
集资建房本身有购买权限制,该房产物权还是甲。如果甲的单位不允许转让,买卖行为无效。房子是甲的。甲应给乙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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