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财产分割问题 我和对方是07年在一起的,08年生一男孩,且女方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件,我们就没有登记,当时对方患有一种病,在09年,确诊为癫痫病,期间花了我不少钱,考虑到孩子小,就没有提出分手,现在我要解除这种关系,可女方要求小孩归她(可她并无抚养能力),还向我索赔,请问婚姻法是怎么规定的,她的要求受法律保护吗?
2011-02-18 16:08 gzS7207(河北)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02-18 16:18
小孩归谁抚养应当考虑有利于孩子健康成才的原则,从反应的情况来看,由你抚养是比较妥当的,对方没有法律依据。
2 孙新律师 2011-02-18 17:56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3 孙新律师 2011-02-18 19:57
孩子的抚养问题应依据对孩子有利的原则处理。至于索赔问题,需要看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