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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机构不执行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
社保机构不执行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 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根据规定,其直系亲属可定期领取供养金。关于供养直系亲属认证条件,江苏省分别下两个文件,分别为苏劳社险[2004]2号,与苏劳社险[2004]13号。
   我父亲在07年55岁时办理的退休(煤矿一线工人),当时我母亲52岁。14年父亲62岁肺癌去世,此时我母亲59岁。已完全满足2号文第二款第二条的供养条件,在办理中,机构以我父亲55退休时,我母亲未满55岁为由拒绝办理供养。同时我咨询了省相关机构,先是以同样理由拒绝,随后省机构又说我母亲不满足2号文的第三款,即供养关系的确认时我母亲未满55周岁,但我父母有结婚证,七六年结的婚,其关系满足在退休前已确认,并且死亡时年龄也满足了供养条件。
   我父母在父亲退休与死亡时,两人年龄如按04年前规定,完全满足。怎么按04年后不审核退休年龄,并且条件放宽了反而不符合了?
    我去找过当地社保局领导,说按文件规定是符合,但省里开会时,口头通知了下面,04年后退休的,退休时供养女需满55岁,所以他们也没办法。
   本人以及多位亲友,反复研究了两个文件,实在找不出我父母哪一条不符合了。
   据我所知,江苏省很多从事高危、繁重行业的人员,因办理人员以该条为由未能办理供养直系亲属,越是基层工人,越无法得到这条社会保障。
   在办理中,办理人员还说,一般煤矿工人来办理丧葬时都不提有供养这条保障,不然煤矿工人知道了,会心理不平衡,她们也是没有办法的,让人心伤……
    如想知道,如果我这情况是符合的,社保机构就是不给办,那应该怎么做?
2015-04-29 20:27 zjmcw(江苏-徐州)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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