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婚财产问题 我是内地的,他是香港人,我们2002年在香港结婚,08年我拿了香港身份证,但是一直没上班,内地有房产,是我名下的,一套在按揭中,他现在人在温州工作,不过现在我们已经分居2年了,他提出离婚,我怀疑他有外遇,因为我一直是家庭主妇,无经济收入来源,如果收集到他外遇的证据,是否能把房产判给我,并要求他支付生活费,直至我再婚或死亡?
2011-02-17 22:16 谁0905(重庆)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年02月17日 22时23分
根据你说的情况,第一、夫妻离婚的,乙方有过错的,对方可以请求多费家庭财产,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你说他外遇是不好找证据的,能收集到那对你来说非常有利,第二、夫妻之间,离婚后不存在给对方抚养费的问题的,只有当你们之间有孩子的,才会给孩子抚养费,第三、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至于你说的分居几年的问题,只是参考,原则上不影响离婚判决。第四、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夫妻每人一半,有过错方适当少分,能否把房子判决给你,得看你们有多少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财产来。
2 陈晓云律师 2011-02-17 22:30
双方协商可以,如协商不成,大陆的法律是不支付这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