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申请撤销生效的仲裁裁决 我1997年1月1日参加工作2000年单位卖给私企,我被留在原岗位。2008年6月30日单位和我终止劳动合同后只支付了我一个月经济补偿。我申请了仲裁(要求单位支付8个月经济补偿)被驳回,后未再起诉撤销该裁决(该裁决现已生效)但经劳动监察调查,单位与我终止合同违法,并于2009年2月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我回单位上班,可单位以(仲裁裁决已生效,监察处理决定书违法)为由拒绝执行。请问怎样才能撤销前面的仲裁裁决?
2009-05-09 16:58 zikun_……(安徽-马鞍山)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9年05月09日 17时36分
无需撤销裁决,因为裁决只是驳回你要求支付8个月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并没有裁决解除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是错误的,你应重新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安排工作补发工资。
2 杜佃平律师 2009-05-09 17:42
你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位朋友,不知你的裁决书生效后是否已超过上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