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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时,无法提供给工商局租赁合同,还有其他办法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吗?
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时,无法提供给工商局租赁合同,还有其他办法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吗? 因为我们看中的场地是老板一个朋友租的店面,而他朋友和物业管理公司签的租赁合同里有一条“不得转租部分或全部”。我在去工商局时拿着老板朋友跟物业公司签的租赁合同和他另签的一份“场地使用声明”,其中“场地使用声明”中注明了场地是无偿提供给我们公司使用,但是工商局的人说,那份声明没用,他们那边不承认那份声明,工商局说是如果要办营业执照的话只能把分公司的负责人改成他朋友。那我还有别的方法可以证明我们对场地的使用权吗?
2011-02-16 16:40 nhE9085(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2-16 17:00
办法还是有的,只能将原来的租赁合同解除,然后由你自己与物业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再讲所租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给工商局即可,否则只能如工商局所言,营业执照的名字只能办在你朋友的名下。
2 110网律师  2011-02-16 18:31
按工商局说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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