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我的朋友于2008年1月24日向他人借了5万元款,借期三个月,写了借条;我也在上面签了“担保人”三个字,同时签了名。随后在2009年12月20日,我朋友又在借条上签了“继续生效”四个字,我也在上写下了“属实”二字,同时签了名并写了年月日。现此款一直未还,放款人已起诉,请问我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1-02-16 14:41 zjy335……(江西-鹰潭)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02-16 14:49
你这是普通担保责任,先以你朋友的钱财清偿,如果不够,你得负责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