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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维护
法律如何维护 法律的严明岂容抹黑
饭后,一家老少在客厅里,一靣剥食水果一靣看电视,同时还在议论电视播放的新闻。客厅里可谓充满了欢乐的气氛,突然,我爷爷哭泣了起来,一家人顿即被吓懵了,好好的怎么会哭了起来呢?尽管后生们一再问他,并劝他想开点,过去了的事情,特別是不愉快的亊情,就不再去想他了。养好身体,好多活些日子,安享儿孙绕膝的晩年吧。过了好一阵子他才说,我的哭泣,既有高兴也有伤心,更多的是高兴。刚才电视不是报导了中央全靣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笫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吗。令我高兴的是,这一改革,对于枉法的法官,就会有所震慑,给法律的公正严明,加大了彰显的力度。
令我伤心的原因说出来,你们有的是知道一些的,但细节不是很清楚。想当年,我控告荔城镇政府侵权時,如果不是法官枉法不给立案,那我的控告,就不至于今天仍然得不到受理。稍后,我爷爷就道出了当年他的控告,得不到公正对待的情节:
我爷爷说,1981年,他自筹资金,以集体的名义开办了广西荔浦县荔城镇饮料厂,1986年6月,荔城鎮政府平调他的企业资产给了他厂,剝夺了他的企业管理权和财产所有权。此后,他不断地找荔城镇政府要求返还企业资产,2000年11月,镇政府才迫不得以地以镇政府有权处分一个集体企业的财产为由,作出拒绝返还的书靣答复。
我爷爷说,2001年1月1日,他曾向县政府请求复议支持。根据国务院1995年10月颂布的《信访条例》的第三十条的规定,县政府应在30天内予以答复的,但拖而不复。他迫得以“闯宫” ,县政府才于2001年6月4日作出驳回请求的答复。
连丁点大的合理请求都得不到解决后,我爷爷才于2002年2月2日,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镇政府返还他的企业财产。
未料法院立案庭不给立案,庭长以最高院1993年2月15日(1992)民他字第10号文件的规定为由,在复印件上签字答复不予受理,退回诉状 。
最高院的文件,是给河南省高院的批复。批复涉及的内容是:开封市工商局1988年对开封市曹门经销部作出冻结划拨酒款通知书,并以“白条” 为收据提走其1653件川曲酒替开封市豫川副食品联营公司冲抵货款的行为,是行政侵权行为,但案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曹门经销部应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根据上述的批文可以看出,是因为工商局挿手两个企业之间的债务问题而引起诉讼的,这跟平调一个企业资产引起的诉讼,是截然不同的,岂能混为一谈呢?我爷爷认为法院太欺民了滥用法规。2002年7月10日他呈书县人大法工委请求过问此事。法工委先是推诿,后来竟然认同了立案庭的做法。
   荔城镇政府是1986年6月平调荔城饮料厂的资产的,而作岀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答复,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的2000年11月。情节正与最高院1989年1月23日 法(行)函[1989]11号复函所说的那样,应当受理。最高院的复函内容是:由于新的行政法规取代旧的行政法规,旧法规未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其他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新法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规实施之前,行政机关的处理和决定又在新法规实施之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罚和处理决定,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按照新的程序法规范生效之后必须遵循的原则,为保护公民、组织的诉权,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此,我爷爷复印上述文件隨附诉状,于2002年5月15日,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庭还是拒接诉状。
2003年11月,我爷爷第三次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3年11月19日,县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原告要求人民法院纠正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在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根据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的批复,本案属于当时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因此,对本案本院不予受理。对荔城饮料厂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2003年11月28日,我爷爷便向桂林中院提起上诉。
我爷爷说,上诉期间,曾发生过一件这样的事情:中院一法官通知他前往回答询问。询问一阵后,法官就叫他回家了。问的全是上诉状已经写明了的问题,没什么新鲜的。如此询问的背后,是不是还藏匿着什么东西呢?我爷爷说,他想象得到,但没法去解,也不敢去解。
2004年1月5日,桂林中院作出裁定。裁定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上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了法律规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但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我爷爷为之一惊,中院怎会如此不讲道理呢?难道是询问背后藏匿的东西在发酵?但没证据,不能瞎猜。
中院的裁定令他无法理解。
1,他诉请的问题很单一,只是一审适用法律当否的审定。既然认定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其之裁定当然也就不当。怎可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呢?哲理不通,没有法律依据;
2,時效属于另外一种法律关系的问题,作诉请之外的裁定,法律依据何在;
3,第一次提起诉讼时,立案庭庭长的签字,是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的物证,是时效起计日的依据,怎能不予认可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躭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內的规定,裁定超过了诉讼时效显然适用法规不当;
4,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超过了时限,显然亊实认定不清。在同一法规中,关于时效问题的规定,不仅仅只有第四十一条,紧隨其后还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內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內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次提起诉讼时,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诉讼标的的93%为不动产。不适用专门涉及不动产的法规,显然不当。
2004年2月28日他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2005年11月中院作出驳回申请再审的通知。通知依旧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为由,坚持诉讼时效为2年的说法。对于时效应为二十年的规定,通知否认我爷爷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驳回请求。
我爷爷十分气愤,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诉状已经白纸黑写得很清楚了,怎能如此霸气,竟然否定提供了呢!?
经过五个回合的折腾,我爷爷说,他彻底明白了,法院之所以不给立案,为的是镇政府的靣子。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荔城饮料厂的经济性质,无论是个体还是集体,其之资产,荔城镇政府都无权处分。这些相关的规定,法官们当然明白,一旦准许立案,定然是镇政府的行为被判违法。这不行,堂堂一个镇政府,怎能让一个蚁民告倒呢!得采取措施,枉法又怎样,一个蚁民翻不了天。在立案階段就给卡死,免得进入了审判程序更难办。
尽管我爷爷有这样的认为,但是,他还是相信法律是公正严明的。彰显问题,法官的操作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他的诉讼之所以得不到公正的对待,原因在于法官枉法,因而他还是把希望寄托在遇上好法官,了却他的心愿。基此,他一直不断地申诉,但是,还是渺无回音。
不管我爷爷愿意不愿意,残酷的事实令他希望之心,不得不死去。而在电视上看到了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的报道后,他死去的心似乎有所复甦,打算再力爭。
2015-04-24 16:32 jun998……(广西-桂林)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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