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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孩子在学校上课时间,学校接到通知教育局来校检查,要求各班打扫卫生
我的孩子在学校上课时间,学校接到通知教育局来校检查,要求各班打扫卫生 我的孩子在学校上课时间,学校接到通知教育局来校检查,要求各班打扫卫生,与同学一起去打水时,把门牙磕掉一棵,学校校长谈过说能培几千元,孩子12岁了掉了的不能再长新牙了。以后要卜牙要成年后才能卜,而且十年要换一次,请问学校应当有多大责任,应当培多少钱呢?我该怎么办才好啊?
2015-04-20 09:02 ask201……(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5-04-20 09:03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2 胡爱军律师  2015-04-20 09:05
学校需要承担责任的
3 110网律师  2015-04-20 09:07
可以办理
4 李庆标律师  2015-04-20 18:11
学校有部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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