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因感情不和,女方离家出走,想要回礼金,寻求法律咨询 情况如下:
2015年2月27号,通过村里人介绍,跟邻村的一姑娘张某定亲,礼金52000.00,然后两家人、两家人的亲戚和媒人一起吃饭作为定亲餐食,过后准备领证,但张某父母索要领结婚证钱,后来我们准备要给,却没同意领证!2015年3月初带张某来大连(没有领结婚证),我们没有同居(不在一个房间住,而且张某每晚都会将门反锁),因为生活的琐事,感情不和(性格都太倔,于15年3月31日早上,趁我下楼买早餐期间,张某离家出走,于是我找了大连的机场和火车站,并未找到,打电话不接,回复短信说在外面住两天散散心,于是在31号晚上报警,警察拨打了女孩的电话未接,但拨通了女孩的父亲的电话,通过她父亲得知,张某安全(通过此事反映张某一直与她父母有联络,而且很密切),当然有在派出所登记。
鉴于这种情况,想通过媒人取消此婚事,但张某父母一口咬定没有见到女儿不谈此事,张某于4月2号回复短信已去北京!
鉴于这种情况,我与近日返回老家报案,游凤镇派出所了解了一下情况,但张某父母一定要见到女儿才能谈此事,我想通过县公安局报案诈骗,但县公安局回复我不能立案,所以想走法律程序,走法律程序的话都需要什么材料?
那么这个案件跟张某在不在老家有没有关系?我可以将张某父母和张某一起告上法庭吗?那么现在我这边的证据有她人在大连时候发给我的短信和派出所的报案登记。我也了解过婚姻法,没有领结婚证,这个礼金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如果走法律程序能否要回?期间的吃饭,往来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能否通过法院审判拿到一些,因为期间为找她人和往来,将近有1万块!
后来了解到,张某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是已经跟别人订婚,后来另一家出的材料高于第一家而反悔,第二次是因为男方有暴力倾向逃婚,那么这种事情因为常年不在家,没有打听清楚!
以上请律师朋友帮忙分析一下,这个案件我该怎么处理,打赢的几率多大?如果去法院,因我要在外地上班,能否全权委托代理律师来帮我打这场官司?
请帮忙!
2015年2月27号,通过村里人介绍,跟邻村的一姑娘张某定亲,礼金52000.00,然后两家人、两家人的亲戚和媒人一起吃饭作为定亲餐食,过后准备领证,但张某父母索要领结婚证钱,后来我们准备要给,却没同意领证!2015年3月初带张某来大连(没有领结婚证),我们没有同居(不在一个房间住,而且张某每晚都会将门反锁),因为生活的琐事,感情不和(性格都太倔,于15年3月31日早上,趁我下楼买早餐期间,张某离家出走,于是我找了大连的机场和火车站,并未找到,打电话不接,回复短信说在外面住两天散散心,于是在31号晚上报警,警察拨打了女孩的电话未接,但拨通了女孩的父亲的电话,通过她父亲得知,张某安全(通过此事反映张某一直与她父母有联络,而且很密切),当然有在派出所登记。
鉴于这种情况,想通过媒人取消此婚事,但张某父母一口咬定没有见到女儿不谈此事,张某于4月2号回复短信已去北京!
鉴于这种情况,我与近日返回老家报案,游凤镇派出所了解了一下情况,但张某父母一定要见到女儿才能谈此事,我想通过县公安局报案诈骗,但县公安局回复我不能立案,所以想走法律程序,走法律程序的话都需要什么材料?
那么这个案件跟张某在不在老家有没有关系?我可以将张某父母和张某一起告上法庭吗?那么现在我这边的证据有她人在大连时候发给我的短信和派出所的报案登记。我也了解过婚姻法,没有领结婚证,这个礼金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如果走法律程序能否要回?期间的吃饭,往来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能否通过法院审判拿到一些,因为期间为找她人和往来,将近有1万块!
后来了解到,张某有过两次婚姻,第一次是已经跟别人订婚,后来另一家出的材料高于第一家而反悔,第二次是因为男方有暴力倾向逃婚,那么这种事情因为常年不在家,没有打听清楚!
以上请律师朋友帮忙分析一下,这个案件我该怎么处理,打赢的几率多大?如果去法院,因我要在外地上班,能否全权委托代理律师来帮我打这场官司?
请帮忙!
2015-04-16 22:06 jessen(陕西-咸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5-04-17 07:49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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