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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一辆由蓝某人驾驶男装二轮摩托车从响水方向行驶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一辆由蓝某人驾驶男装二轮摩托车从响水方向行驶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一辆由蓝某人驾驶男装二轮摩托车从响水方向行驶,至建设路门口路段被一辆白色踏板式女装摩托(鬼火型)(雅马哈)并载一名男子,从水库方向行驶与蓝某人发驾驶男装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翻滚与驾驶一辆小车行驶停放在路旁边的小车相碰撞,造成蓝某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小车因音响声音过太,和打电话不知道,事故车辆和小车有接触,并驶离现场,事发后雅马哈女
装摩托车逃离现场。请问尊敬的律师,小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交警如何认定责任,是否认定小车方为主要责任方?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目前已经小车方和蓝某人家属已经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2015-04-16 20:20 ask201……(广东-河源)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2015-04-16 20: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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