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名意首付买房,婚后夫妻共同换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三个月个人首付(30%)买房,但办理贷款需要有结婚证才能办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5-04-14 12:50 大小的大(河北-保定)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刘同发律师 电话:13663310543 2015-04-14 14:40
你好 属于的。。。
2 高宏图律师 电话:15830856666 2015-04-14 17:42
登记在婚前个人名下的不宜认定为共同房产
3 王林律师 电话:13463270151 2015-04-14 19:49
你好 属于的
4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5-04-15 14:39
一般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为准
5 陈亮律师 2015-04-14 13:12
如果将来要是起诉离婚, 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人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 孙新律师 2015-04-14 13:50
如果婚前一方付首付款,之后在房产证上登记个人名字,房屋的产权一般归该一方所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7 王红影律师 2015-04-14 14:28
要看产权登记。
8 孙新律师 2015-04-14 14:41
您好,一般以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为准,是谁的名字谁就是房屋所有权人。
9 孙新律师 2015-04-16 16:09
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人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