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我手机是属于遗失物还是无主物?
2、我能否要回我的手机?
3、我应该怎样处理?
首先,手机属于遗失物,如果你要求后上车的赔偿损失,那么你会无权要求返还原物。
其次,根据物权法107条规定,所有人要求占有人返还遗失物,必须在遗失之日起2年的除斥期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占有人可以不返还。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一、手机遗漏在出租车等城市公共场合的,当以认定遗失物。
二、 第一百零七条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所以您可以追讨回您的手机的,法律依据十分充足的。
三、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返还】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看出本案中拾得人没有履行返还义务属于不当侵占。依据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至此您不必支付拾得财务的人任何费用。
四、解决方式有几种:
1、本案中有社会道德与法律的内容,新闻媒体比较愿意帮助曝光,舆论监督催讨。
2、对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警后,强制收回。
3、村委会出面协调。
4、法院诉讼执行催讨,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最为麻烦不建议。
以上是我的分析,望您满意采纳!
1、您的手机属于遗失物。所谓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问题。遗失物也不是无主财产,只不过是所有人丧失了对于物的占有。
2、您可以基于物的所有权要求拾得人返还您的手机。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您知道是谁拾得您的手机,您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否则,对方涉及侵占罪。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4-12 22:39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您可以要求其邻居返还,否则,可以起诉要求返还原物,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这个属于遗失物,可以报警处理的。
附上相关法律规定,供参考:
《民法通则》第79条,该条2 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意见》第94条,该条规定:拾得物丢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拾得人将拾得物拒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可以与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凭证据报警或提起民事诉讼都可以。。
对于捡手机的人把手机以合理价格卖给第三人的行为,如果有证据显示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卖手机的人不是主人,可以确认该交易行为无效,否则只能要求捡手机的人赔偿损失。
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走民事诉讼费时较大,如果协商不成,建议走刑事立案程序。 我的补充: 2015-04-13 09:00
本人之前办理过一个刑事案件,客人在郑州某餐厅就餐,将自己的手机遗忘在店内,该餐厅服务员发现后藏匿,称没有看见。经警察多次询问该服务员交代藏匿的事实,后该服务员被法院判处盗窃罪。具体案例可以搜本人的名字,推荐网址如下://cpws.flssw.com/info/45168430/
2.可以。
3.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