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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计算审理期限?
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计算审理期限? 现时上诉人(一审原告)办理撤销“惠琼楼” 文莱华侨林某花(我的亲伯母)名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书及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诉案时又遇到二审法院涉嫌超审限问题。上诉人认为,对涉外行政案件应当计算审理期限。上诉人曾经针对一审超过1.5年未审结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一审审理期限】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2002]行立他字第2号“综上,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我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判断一审法院存在超限违法办案情形,依法提请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实施检察监督,得到人民检察院的支持。该院已于2014年12月25日以琼检一分民(行)违监[2014]46030000001号 及琼检一分民(行)违监[2014]46030000002号《检察建议书》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现时二审法院受理本上诉案又超过120日未审结。上诉人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向二审法院提出要求其办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手续被二审法院办案法官以“对涉外行政案件不计算审理期限。”为理由予以拒绝。二审法院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规定的解释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涉外行政案件不计算审理期限。我院将依法审理该案。
   综上,上诉人认为,二审法院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判断对涉外行政案件是否计算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理由是∶从法律价位衡量,两者均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价位平等。上诉人适用的法律条文属羁束性法律规定,而二审法院适用的法律条文并非属羁束性法律规定。诸位律师意下如何? 恳请指教。谢谢!
2015-04-11 18:58 惠琼SQR工……(海南)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任玉山律师  电话:13204107711  2015年04月11日 19时50分
你好!
首先,二审审理期限我国不区分涉外与否,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我国法院应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其次,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审超过期限,超过1.5年才审结,如果最高院批准是违法的。检察院当然可以提起法律监督。
最后,在法律适用上,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最高院可以解释。否则,法律规定很具体也用不到解释。
   如满意,敬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追问或qq或微信联系。
2 徐君伟律师  电话:13732582122  2015-04-14 21:30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5日 法[2001]164号)
 第四条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十六条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期间依照本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九条执行。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需要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征求意见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参照《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办理。 
  要求下级人民法院查报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复查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二、行政诉讼法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民诉法。

综合这两点来看,本案无特别理由的审理期限应该在120天,法院无书面说明的应该审理完毕。否则是超期办理的。

救济措施:
申请检察院监督。按原来的思路可以进行。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3 凌爱军律师  2015-04-11 19:45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本律师认为,对涉外行政案件应当计算审理期限,二审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二审审理期限】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上述法律属于羁束性法律规定。
      
      附相关参考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2002)63号有关涉外涉港澳台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行政诉讼法》中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并无一般行政案件与涉外(含涉港澳台,下同)行政案件的区分,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应当适用该法有关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国对与wto规则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迅速进行司法审查。如对涉外行政案件审限不加以限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要求。   
       三、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应当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有关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如对涉外行政案件没有审限要求,不符合国民待遇的基本原则。   
       四、在审判实践中,涉外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比一般行政案件的诉讼程序需要更多的时间,但这涉及到排除不计入审限事项的时间,与涉外行政案件执行有关审限的规定并不冲突。   综上,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我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相关规定。   附: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请示与答复  一、请示的主要问题与分歧意见  岑瑞棠(美籍)因对恩平市房产局确认房屋买卖无效不服,向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中,由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两次申请回避,致使本案三次开庭、两次合议,在三个月审理期限内无法结案,故恩平市人民法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本案审理期限。  对涉外(含涉港澳台,下同)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掌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形成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未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问题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也未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作出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则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因此,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关于涉外民事案件审限的规定执行,不受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第二种意见认为,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执行有期限审限。理由是:(1)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点,决定了当事人双方不须相互反复举证。也就是说,行政案件在审理时,对证据的审查,就以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为限,事后补充的证据不能认定。
        2  因此,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时间较涉外民事案件要短。(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有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案件审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款、第九款明确规定了涉外民事案件不受审理期限的限制,而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则没有作出特别规定,这不应当是疏忽,而是由于行政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从涉外民事案件对境外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需必要的时间,以确保程序公正的角度出发,实行无审限审理。按此原则,对涉外行政案件可视原告有无住所地区别对待。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可以按照适用有期限审限的规定;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无固定住所,审限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执行,不受审理期限的限制。   鉴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掌握存在意见分歧,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及分析意见  经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该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对涉外行政案件应当适用有关行政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答复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虽然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外,还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但前提是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应能够适用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有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期限的规定,并没有区分一般行政案件和涉外行政案件的不同,因此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就应当适用上述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没有规定,应参照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似考虑不够全面。  2.涉外行政案件属于司法审查的案件,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国设立司法审查庭迅速审查与wto有关的行为。如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限不加限制,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定中关于“迅速审查”的要求。  3.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应遵循wto国民待遇原则,对一般行政案件有审限要求,对涉外行政案件没有审限要求,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4.从审判实践看,涉外行政诉讼程序比一般行政案件往往需要更多的时间。但这涉及到如何正确计算审限的问题,特别是有些不应当计算在审限内的期间应当排除在审限外,这与涉外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条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并不冲突。  5.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中的第三种意见,以涉外行政案件境外当事人在内地有无住所分别确定案件的审限。这一意见似存在两个问题:(1)以境外当事人在内地有无住所分别确定案件审限缺乏法律依据;(2)关于住所的问题,实践中的各种情况很复杂,往往难于把握,以此作为确定案件审限的依据是不妥当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谢谢
4 徐志远律师  2015-04-12 16:20
1、什么案件都应该计算审限的;2、实践中卷宗的转送、案件的分配、当事人申请鉴定、调查、提出异议、提交新的证据等等是由一般都不计算在审限内的,所以,法律规定的6个月、3个月,是无法准确计算的,加上审判人员的懈怠、休息、开会、学习等等原因都可能造成当事人认为超过了审限;3、我国人民法院的基本理念是重实体不很重程序(现在在逐步的好转)的,所以你的抗诉和检察院的司法建议,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只能是你更加烦恼,气愤;4、建议你聘请律师在实体上分析研究,打败他们。
5 张敬辉律师  2015-04-14 00:14
涉外案件没有审理期限的限制
6   2015-04-1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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