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法第39条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被辞退,请问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工作时间的工资吗? 被某集团公司聘用,试用期约定工资为4K,转正5K+五险一金。在该公司工作十天,其中有2天是培训企业文化知识,1天加班,然后工作了7天。工作十天后领导叫我去办公室以我的工作无法达到他们预期的目的为由将我辞退。没有提起通知也没有书面解聘合同,只有口头通知,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吗?
2015-04-10 13:07 SmileB……(湖北-武汉)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王宇航律师 2015-04-10 13:29
可以。
2 易明律师 2015-04-10 14:13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 杜红涛律师 2015-04-10 16:17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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